学术笔谈

城市更新的经济可持续需要算好三本账
发布时间:2024-09-05 作者:詹运洲

我国城市更新行动将从“有序推进”进入“稳步实施”的新阶段,随着更新领域和更新规模的扩大,在传统政府收储模式基础上,必须切换动力机制,调动激发市场力量参与更新以分担财政压力。但无论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,城市更新活动要长期可持续,就要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律,即城市更新后预期总收益(U)/价值(V)>现状价值/归集成本(V0)+更新过程成本(C)。
当前形势下城市更新经济平衡的难度加大,可以从上述公式中得到解释:其一,在预期收益端(U),房地产市场从快周转、高增长转向更加关注品质、增存并举的新发展阶段,从开发模式逐步转向经营模式,地价房价等市场预期日趋稳健;其二,现状价值/归集成本(V0)方面,随着房屋质量较差、平均容量较低、产权归集成本较少的地块逐步更新减少,未来的更新对象现状估值以及归集成本也更高;其三,更新过程成本(C)方面,更新活动中往往叠加各类公共性要求,实施主体实际承担的各类税、费、金及公益贡献等综合成本往往居高不下。
面对这一局面,一些地方政府以往偏好通过调高规划容量的方式来增加预期总收益,如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频频出现的超高容积率,便是这种思路的直接体现。但规划工具的“优点”在于表面上看不产生直接成本,但实际成本却是长期性、弥散性的,广泛使用该工具会突破公共设施与市场自身的承受能力,显然不可持续。
因此重建城市更新的财务可持续,需要从不等式两端同时入手,开源节流,算好长远账、民心账、整体账。
首先算“长远账”,就是要全面考虑城市更新全生命周期可预期的收益,以时间换空间,并创新金融工具为相应的更新活动提供支持。
相比于传统增量型房地产开发,城市更新(尤其是涉及历史风貌保护)的操作周期相对漫长。更新主体不仅需要开展产权归集,在形成净地之前就发生大量补偿、并购成本,并且还要面临苛刻的物业长期自持要求。有很多更新项目,虽然全生命周期现金流贴现也可以覆盖总成本,传统金融工具(如开发贷)又无法匹配此类长周期的需求,此时需要通过金融产品创新,解决更新项目资金时间错配问题:一是通过开发性金融机构牵头提供铺底支持,引入银团,设计长周期、符合更新类项目现金流特征的组合贷款产品;二是在政策支持下重新搭建信用结构;三是创设城市更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,打开更新后的升值后的资产价值变现退出的通道。
其次算“民心账”,就是要充分体察、考虑不同居民的实际诉求,拿出多元化的解决方案,起到降低前期成本的目的。
当前,旧区改造及城中村项目中的原住民诉求日益多元化,而传统征收模式下,以现金、安置房为主的补偿模式相对单一,很难响应不同年龄、不同家庭结构、不同经济能力居民的差异化诉求,且成本居高不下。在项目推进中坚持全过程的公众参与,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居民的差别化诉求,提供适配的补偿路径,才能真正减少推进阻力,加快实施进度,减少财务成本及直接现金补偿支出,降低未来物业去化压力。在近期瑞康里、澳门路等项目中,均引入这一思路,改变以往单一的全征收模式,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,为居民提供了包括安置房、回租、回购等“菜单式”的选项;同时针对非居物业持有人,也推出了以房换房、以房换地等补偿办法,鼓励企业继续在本地长期运营。从实践效果看,比单一征收模式可以节省一定比例的前期成本,并且实施推进节奏更快,效果比较显著。
最后算“整体账”,就是要将视角从单一的实施主体扩展到社会整体,将政府财政与其他公共收益一并纳入考虑;从单个项目扩展到跨项目、跨区域、跨周期的项目包,关注整体平衡。
从既往项目经验看,城市更新项目对于提升城市品质、增进地方税收、提升就业等均有长期的正外部性作用,一些城市更新项目,从社会大账来看是经济可行的,但是站在实施主体的角度看经济评价却不可行,会在政府与实施主体之间出现“一赢一输”局面,影响更新主体积极性和项目可实施性。因此需要适当调节各方利益结构,力争做到双赢、多赢。政策设计上可以将这些外部性价值逐一整理,通过制度创新予以显性化表达。在科学度量公共公益贡献的前提下,地方政府在法律允许限度内相应地减少更新过程中收取的税费、出让金,以及出让金的补差、分期等缴纳方式等,允许将前期产权归集成本(经审计后)纳入地价抵扣项。针对产业园区类型的城市更新,政府与统筹更新主体之间可以就增量税收达成“分成协议”,通过专项基金等方式反哺城市更新等。
此外,一个地区的各类城市更新项目,可以建立“以丰补歉”的机制,通过设立更新基金池等方式,实现跨项目、跨区域、跨周期的整体动态平衡。